不要等到继承权利被侵害多年,才想起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卢某楷、卢某苑、卢某佩;上诉人为卢某深;原审第三人为陈某3、陈某4等;卢某记与汤某宽系夫妻,为原广州市xxx号房屋原所有权人。案涉房屋为卢某记与汤某宽夫妻共同财产,各占1/2份额。汤某宽1964年去世无遗嘱,卢某记1969年去世立遗嘱将其1/2份额由女儿卢某贞继承。卢某1991年去世无遗嘱,卢根先于卢某记、汤某宽去世。1993-2000年,卢某贞先后通过公证继承案涉房屋全部份额,1995年立遗嘱将房屋遗赠卢某深并公证,卢某贞1995年去世。2002年,卢某深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因房屋拆迁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xxx元。2004年,卢某楷等以xxx号《继承权证明书》遗漏其继承份额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05年被驳回起诉后提起本案分家析产诉讼。卢某楷、卢某苑、卢某佩诉称,xxx号《继承权证明书》遗漏其作为卢某子女的继承份额,其对汤某宽遗产享有继承权,应分得案涉房屋1/4份额对应的拆迁补偿款xxx元,要求卢某深支付该款项,并由卢某深承担诉讼费、公告费。卢某深辩称,本案已过继承时效,汤某宽1964年去世,卢某楷等2005年起诉已超20年最长时效;其通过卢某贞公证遗赠合法取得房屋产权,行政诉讼生效文书已确认其产权合法性,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查明案涉房屋原产权归属及继承人关系明确,卢某深放弃汤某宽遗产继承;卢某贞通过继承及遗赠公证将房屋份额转给卢某深,卢某深2002年领走全部拆迁补偿款;卢某楷等2004年提起行政诉讼构成本案诉讼时效中断,案涉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补偿款xxx元中属汤某宽遗产份额为xxx元;本案曾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发回重审形成原审判决。原审法院判决卢某深向卢某楷、卢某苑、卢某佩支付xxx元,向原审第三人支付xxx元,驳回卢某楷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双方各负担xxx元,公告费由卢某楷等自行负担;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卢某楷、卢某苑、卢某佩、卢某深各负担xxx元。
二、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案涉房屋作为卢某记与汤某宽的夫妻共同财产,汤某宽去世后其1/2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卢某楷等作为卢某的转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有权继承卢某应得的汤某宽遗产份额。虽汤某宽1964年去世,卢某楷等2005年起诉看似超过20年最长时效,但因遗产自继承开始时已转移给继承人,应按共有财产分割处理;且卢某深2002年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侵害卢某楷等的共有权,诉讼时效应自此时起算,2004年行政诉讼构成时效中断,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卢某深虽通过遗赠取得卢某贞的份额,但不能覆盖卢某楷等及第三人应得的汤某宽遗产份额,原审及二审判决卢某深支付相应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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