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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对析产方案有异议,但是一定要尊重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为徐某开、徐某1、徐某9、徐某2、徐某8、徐某6、徐某3、徐某7;被上诉人为徐某华、骆某;双方均为广州市xxx号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涉及该房屋的继承与析产纠纷。案涉房屋原由张某带、徐某萍等六人各占1/6份额共有。2004年7月,徐某华、骆某等以徐某开等为被告起诉继承该房屋,原审法院xxx号民事判决确认房屋由双方共同继承,徐某华、骆某各占32分之12份额,徐某开等各占32分之1份额,该判决于2004年12月14日生效。2005年1月,徐某华、骆某因徐某开等拒绝协商析产,诉请按生效判决确认的份额分割房屋,一审庭审中请求将两人份额划分在一起。徐某华、骆某请求依据xxx号生效判决确认的产权份额,对案涉房屋进行析产,并将两人所占份额划分在一起。徐某开等上诉称,xxx号判决确认的份额不当,未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其对被继承人尽了生养死葬义务、出资xxx元修缮危房,而徐某华等未尽义务,应增加其继承份额;原审依据该判决析产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为双隅结构1.5层,建基面积xxx平方米,叠合面积xxx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住宅;xxx号民事判决已确认双方产权份额且已生效;案涉房屋首层东部由徐志辉经营发廊,首层西部及2楼由徐志强等居住使用。原审法院判决案涉房屋首层部分区域归双方共有、部分区域归上诉人共有、、部分区域归被上诉人共有,2楼归被上诉人共有、,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上诉人负担xxx元,上诉人各负担xxx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

二、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案涉房屋的产权份额已由原审法院xxx号民事判决明确确认,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既判力。被上诉人作为按份共有人,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析产符合《民法典》中按份共有人可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规定,原审法院结合房屋现状、使用情况及便于管业的因素划分房屋,符合公平原则与实际需求。上诉人虽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了更多义务、出资修缮房屋,但上述主张涉及已生效继承判决的认定内容,在该继承判决未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前,不能作为对抗本案析产请求的理由;其可通过申请再审等法定途径对继承判决提出异议,而非在析产案件中直接否定生效判决的效力,故其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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