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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等到继承财产起纠纷,才明白“出资归属”与“过错影响”的关键作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当事人王某与杨某1系夫妻,王小某系二人独生女;杨某、徐某系杨某1父母,杨某2系杨某1兄弟姐妹。杨某1于2017年8月27日去世,徐某于后续民事诉讼二审期间去世。王某与杨某1夫妻感情不佳,王某曾多次对杨某1实施家庭暴力,且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婚外异性同居并生育一女。2017年8月27日晚,王某酒后因琐事与杨某1发生纠纷,杨某1反锁卧室门后,王某持刀砍破房门,杨某1爬至卧室空调外机坠楼身亡。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王某,但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王某就杨某1死亡承担50%民事赔偿责任。Xxx号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杨某1。2017年11月6日,王小某与豆各庄乡政府签订安置协议,约定甲方支付补偿款xxx元,拟安置两套75平方米房屋。王某诉称被拆迁院落宅基地系其与杨某1婚姻存续期间以杨某1名义从同村购买,院内房屋为二人共同建造,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拆迁利益。杨某辩称:被拆迁院落实际权利人为自己,系其出全款购买,因自己名下已有宅基地,才登记在杨某1名下,院落一直由自己占有、使用、维护。法院查明经向豆各庄乡政府调查核实,被拆迁院落及院内房屋系杨某、徐某全额出资购买;购买时杨某名下已有宅基地,故将院落登记至杨某1名下;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杨某1对院落购买或房屋建造有出资;王某对杨某1实施家庭暴力,其持刀威胁行为与杨某1坠楼死亡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被拆迁院落的权属认定与王某的继承权问题是核心:首先,关于院落权属,虽登记在杨某1名下且购买于王某与杨某1婚姻存续期间,但经法院调查确认系杨某、徐某全额出资,且杨某因名下已有宅基地才借用杨某1名义登记,结合“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的法律规则,该院落应认定为杨某1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主张共同所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次,关于继承权,王某长期对杨某1实施家庭暴力,且其持刀威胁行为与杨某1坠楼死亡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观故意明显、后果严重,已构成“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根据法律规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故王某无权继承杨某1的遗产,亦无权主张拆迁利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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