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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等到分家协议履行起争议,才确认自愿签订与实际履行的法律意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当事人魏某、赵某与魏甲、魏乙、魏丙、魏丁、魏戊系父母子女关系,魏丁系智力残疾;李甲、李乙系二原告儿媳。2011年12月18日,二原告与七被告在村民委员会见证下订立分家协议,约定魏甲负责赡养魏某,魏乙负责赡养赵某;二原告存款约xxx元由魏甲、魏乙平分;家中老院正房三间,东一间半归魏甲、西一间半归魏乙,东空闲宅基地由二人各分一半;老院东下角两间房屋归魏丁,魏丁永久享有老院出行权;魏丙、魏戊不参与赡养父母;魏甲、魏乙需好好赡养父母,互相监督。二原告、七被告均签字,村民委员会在证明人处盖章。协议签订后,魏某随魏甲居住,赵某随魏乙居住,魏丁在分得的两间房屋居住;魏乙分得xxx元后返还赵某,魏某、赵某称魏甲分得xxx元,魏甲仅认可分得xxx元。2012年9月1日,魏某离开魏甲家,到魏甲分得的东一间半老房居住,赵某随后亦到该房屋与魏某共同居住。另查:协议涉及的三间北正房系1979年所建,魏丁分得的两间房屋系魏某祖上遗留房产。二原告诉称协议系争吵中一气之下签订,违背真实意思,且魏甲、魏乙未尽赡养义务,要求解除协议,魏甲、魏乙分别返还7500元,房屋待协议解除后另行处理。魏甲、李甲辩称协议经村委会见证、双方签字,已实际履行,自己尽了赡养义务,不同意解除及返还钱款。魏乙、李乙辩称:协议系二原告主动要求签订,已将分得的xxx元返还赵某,不同意解除协议。魏丙、魏丁、魏戊辩称:同意解除协议,因魏甲、魏乙未尽赡养义务,应返还分得财产。法院查明分家协议系对家庭财产处置及赡养问题的约定,涉及的房产分别为家庭共同财产、魏某个人继承财产,存款为二原告共同财产;协议在村民委员会见证下签订,双方已实际履行;魏甲、魏乙否认未尽赡养义务,并表示愿意继续赡养二原告;魏丁签字由魏戊代签,但协议内容未损害魏丁权益。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魏某、赵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本案中,协议在村民委员会见证下签订,二原告与七被告均签字确认,且协议签订后双方已按约定履行,足以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原告主张“一气之下签订”无证据支持;其次,协议对家庭财产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对赡养的约定虽看似“免除部分子女赡养义务”,但实质是子女间对赡养责任的具体分工,未违反“子女赡养父母系法定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当地农村风俗习惯;最后,魏甲、魏乙未明确表示拒绝赡养,二原告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赡养权利,而非直接要求解除已履行的合法协议。综上,法院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民事活动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及分家协议的法律属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