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你可以不了解房改房细节,但是一定要清楚出资与工龄对权属的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当事人徐某4与陈某系夫妻,徐某系二人之女;徐某5、徐某2、徐某3系徐某4的兄弟姐妹。徐某1与李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四名子女,李某于2012年8月30日死亡,徐某1于2020年5月3日死亡。1996年9月10日,徐某1与北京市某物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原住址北魏胡同27号有正式住房2间,正式户口4人,应安置人口5人(含徐某1、李某、徐某4、陈某、徐某);甲方直接安置601号房屋、402号房屋,并支付乙方拆迁奖4万元;乙方需在1996年9月17日前腾空原住房。1996年9月16日,徐某1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402号房屋;601号房屋由徐某5承租。2010年11月16日,徐某1与某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以房改价购买402号房屋,总建筑面积87.67平方米,实际房价款xxx元;2013年1月15日,徐某1取得402号房屋所有权证。同期,徐某5出资购买601号房屋,于2013年1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后双方就402号房屋权属性质及归属产生争议,徐某4、陈某、徐某诉至法院,主张402号房屋由徐某4一人所有;徐某5、徐某2、徐某3辩称402号房屋购房款由徐某1支付,应作为徐某1遗产由四名子女平均继承。法院查明402号房屋系北魏胡同27号拆迁安置的公租房,后通过房改政策购买为个人产权,登记在徐某1名下;购买402号房屋时使用了徐某1的工龄优惠折抵房款;结合徐某12014年10月17日遗嘱中对房屋出资的描述及庭审陈述,可认定402号房屋购房款由徐某4出资;北魏胡同27号拆迁应安置人口含徐某4、陈某、徐某,该三人对402号房屋面积核定有积极作用;徐某1生前订立的两份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效。一审法院判决402号房屋由徐某4享有70%份额,徐某2、徐某3、徐某5各享有10%份额,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402号房屋由徐某4享有55%份额,徐某2、徐某3、徐某5各享有15%份额,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继承编及《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等规定,本案中,402号房屋源自北魏胡同27号拆迁安置,徐某4、陈某、徐某作为应安置人口,其身份对房屋面积核定有直接影响,应享有相应权益;其次,徐某4实际出资购买402号房屋,该出资行为是房屋产权取得的关键支撑,应作为权属划分的重要依据;再次,徐某1的工龄优惠折抵了部分房款,工龄政策福利具有财产价值,徐某1及配偶李某作为工龄权益主体,对房屋享有相应份额;最后,徐某1生前遗嘱因形式无效,其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四名子女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继承。二审法院结合上述因素调整份额比例,既尊重了实际出资与安置权益,也认可了工龄福利的财产属性,符合房改房权属认定的法律原则与公平精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