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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遗嘱继承争议,只需要抓住“真实性”与“财产权属”两个核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当事人张乙系张某先与前妻尹某之女;张甲系张某先与韩某之子。张某先与尹某离婚后,于2015年1月30日与韩某登记结婚,2015年8月21日张某先因病去世。张某先名下有A号房屋一套,其与尹某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张某先所有。张乙主张张某先生前留有遗嘱,自己是A号房屋唯一继承人,提交2010年6月10日落款签名为“张某先”的《协议》,内容载明“丰台区xxx室,其女儿张乙将是该房产的唯一继承人”;张甲、韩某不认可《协议》真实性,但经一审法院提示后不申请笔迹司法鉴定。张甲、韩某另主张,张某先2014年已承诺将A号房屋退还单位并重新购买B号房屋,且已交纳B号房屋房款xxx元,该行为否定了《协议》内容。一审法院核实A号房屋产权仍在张某先名下;张某先有权购买B号房屋,但需交回A号房屋并交齐房款,其已交60万元,剩余房款超期未交,若不继续购买,60万元可退还其家人。双方对一审法院调查的张某先名下基金、股票账户及工亡后相关待遇情况均无异议。二审中,张乙先未按要求提供鉴定比对样本,后变更申请对《协议》中部分相同字进行鉴定。经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认定《协议》中部分“张、某、先”字迹及落款“张某先”签名与张某先样本字迹为同一人书写;张甲、韩某不认可鉴定意见,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协议》为合法有效自书遗嘱,A号房屋为张某先遗产,判决A号房屋归张乙所有,60万元购房款中xxx元归张乙、剩余归韩某与张甲,驳回张乙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确认《协议》真实性,除指出一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外,同意一审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需同时满足“形式合法”与“内容真实”两个要件:一方面,张乙提交的《协议》虽名为“协议”,但内容明确指向张某先去世后A号房屋的继承归属,且具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另一方面,二审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结合张某先的认知水平与正常书写习惯,足以证明《协议》系张某先本人书写,张甲、韩某无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故《协议》的真实性与法律效力应予以确认。此外,A号房屋直至张某先去世时仍登记在其名下,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或灭失,张某先购买B号房屋的行为仅为意向性举动,未实际导致A号房屋权属变更,不足以认定其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因此A号房屋应按《协议》约定由张乙遗嘱继承,法院判决符合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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