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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等到遗嘱涉争议,才知晓人身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当事人李甲系李乙与案外人王某之女,张某系李乙的现任妻子。王某与李乙原系夫妻,王某于2013年12月去世,2015年6月李乙与张某登记结婚。李乙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农工商联合公司签订《管庄乡咸宁侯村腾退安置协议书》,约定:李乙为乙方,被安置人口为李乙、张某、李甲3人;乙方在腾退范围内有正式房屋10间;甲方应支付乙方各项补偿款合计xxx元,乙方需支付安置用房款xxx元,最终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安置差价款xxx元;乙方需在2018年11月14日前腾空房屋。诉讼中,李甲提交王某生前订立的《遗嘱》,内容为:王某去世后,涉案房产一半两层楼房由李甲继承,另一半一层半楼房由李乙继承,但附义务为“李乙不许再婚,若再婚则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房产及财产,由李甲继承;若李乙不再结婚,李甲在李乙有生之年不尽赡养义务,则李甲无权继承”。后李甲因与李乙、张某就腾退安置补偿款的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涉诉腾退房屋系李乙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属夫妻共同财产;李甲、李乙均为户籍登记在涉诉宅院的集体组织成员;李乙自身存在残疾,与张某结婚后共同生活;腾退安置补偿款包含区位补偿价、房屋及地上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等多项费用,需根据拆迁政策、各方居住情况及权利份额进行分割。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李乙、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甲给付xxx元;驳回李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分割依据为区位补偿价由李甲、李乙各享二分之一;房屋及地上物补偿款考虑李乙残疾情况及遗嘱合法部分,由李乙占四分之三、李甲占四分之一;搬家补助费归李乙、张某;空调拆装费、有线电视补偿归李乙、张某;物业补贴、供暖补贴、提前腾退奖、提前签约奖、咸宁侯村综合整治配合奖由三人均分;租金补贴由李甲享四分之一;营业执照补贴由李乙、李甲各享二分之一;特困户补贴由李甲享三分之一。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遗嘱所附义务需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序良俗,不得限制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王某在遗嘱中约定“李乙不许再婚”,该义务实质限制了李乙的婚姻自由权,而婚姻自由是《民法典》明确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且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故该附义务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不产生约束李乙的法律效力。同时,涉诉腾退房屋为李乙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仅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其遗嘱中合法有效的部分可作为分割依据。此外,法院结合李乙残疾、李甲与李乙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各方居住情况及拆迁政策,对不同类型的腾退补偿款进行区分分割,既保障了李甲的合法财产权益,也考虑了李乙的实际生活需求,符合法律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的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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