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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等到宅基地已分户,才想起要分割房屋产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英与被告郑某元系再婚夫妻,1981年7月结婚,2014年2月补办结婚登记,2016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郑某红系陆某英与前夫之女,被告郑某松、郑某新系郑某元与前妻之子。1989年11月,陆某英与四被告以各自所有的宅基地面积共同申请建造xxx28号、29号四上四下两层楼房。2004年9月,郑某元、郑某松、郑某新申请宅基地分户,将案涉楼房宅基地分户至郑某松、郑某新名下并由二人分别登记;同时,陆某英与郑某元申请建房,由郑某新出资在案涉楼房前新建3间平房,二人在此居住。2015年,郑某松、郑某新将原二上二下楼房翻建成三上三下两层新楼房。原告陆某英主张确认其对案涉楼房具有50%的产权并予以析产。法院查明,案涉楼房宅基地已于2004年分户至郑某松、郑某新名下并登记;陆某英与郑某元已登记新的宅基地并建有平房;原楼房已被翻建,不复存在。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陆某英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村民仅对核准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合法权利,且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案涉楼房的宅基地已分户至郑某松、郑某新名下并完成登记,陆某英与郑某元亦已登记新的宅基地并居住于新建平房,原楼房已被翻建不存在。在宅基地登记未变更的情况下,陆某英要求对他人宅基地上的房屋确权和析产,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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