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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的婚后购房属共有,其实不如看申请资格的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马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马某甲为二人之女。马某甲以家庭人口为三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通过后,马某甲与黄某某登记结婚。婚后,马某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总价款xxx元,首付款xxx元由黄某某以个人财产支付,贷款xxx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房屋取得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马某甲。后马某甲与黄某某离婚。原告马某某、李某某、马某甲主张确认涉案房屋为三人所有,不要求在三人之间分割份额及补偿款。被告黄某某辩称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房屋归其所有,由其支付马某甲折价款。法院查明,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现价值为xxx元;黄某某不具备涉案限价房申请人资格;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马某甲。法院经审理判决涉案房屋归马某甲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马某甲负责偿还,马某甲向黄某某支付折价款xxx元。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定,本案中,涉案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属于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其申请与特定家庭资格相关。马某甲婚前以其与父母组成的家庭申请该房屋,黄某某不具备申请人资格,故不能仅因房屋在婚后购买、黄某某支付首付款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登记在马某甲名下,其父母主张三人共有缺乏依据。法院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出资及贷款偿还情况,判决房屋归马某甲所有并由其向黄某某支付合理折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及政策精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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