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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共有房屋分割,只需要选对这种方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与丈夫麻某某育有麻某甲、麻某乙、麻某丙三名子女,麻某某于2002年去世。xxx房屋所在宗地使用权原登记为麻某某、梁某某、麻某甲。2003年9月,相关部门批准在该宗地上建设六层私人住宅。2012年3月,麻某乙、麻某丙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份额;同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麻某某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份额由梁某某、麻某甲共同继承。2012年5月,梁某某、麻某甲办理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二人共有;2014年7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原告梁某某主张依法变价分割案涉房产,由其与麻某甲各取得50%的变价款。被告麻某甲同意分割,主张保留房屋,但不同意由自己取得整体房屋的折价分割方式。法院查明,梁某某与麻某甲母子关系恶化,家庭矛盾难以化解,已丧失共有基础;双方均认可各占案涉房产50%份额;实物分割会影响房屋整体结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且易引发新纠纷;双方对房产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梁某某与麻某甲对案涉房产各占50%份额;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二人共同将该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各取得二分之一。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本案中,案涉房产为梁某某与麻某甲共同共有,现二人母子关系恶化,共有基础丧失,且均同意分割,符合分割条件。因实物分割会减损房屋价值并易引发新纠纷,双方又无法就折价分割达成一致,故采用变价分割的方式,由双方各取得一半价款,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