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出资购房款,其实不如看证据链是否完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邓美某系被继承人邓树某与前妻高某之女,高某去世后,邓树某于1990年5月与被告淡某结婚,1992年1月生育第三人邓启某。1994年12月邓树某在深圳去世,生前邓美某一直与邓树某、淡某、邓启某共同生活。邓树某1989年购有深圳市xxx房产,1993年5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深圳市xxx别墅买卖合同。原告邓美某诉称,1993年8月其通过银行转账xxx元给邓树某用于支付该别墅房款,邓树某将该款交付开发商,但收据署名仍为邓树某,至邓树某去世时共付款xxx元。邓树某去世后,1995年2月淡某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将购买方变更为自己,并更改收据署名,1995年淡某付清最后一笔购房款xxx元。原告邓美某主张继承邓树某遗产,并要求返还其出资的xxx元购房款。被告淡某辩称,该xxx元系邓美某赡养邓树某的费用,交付后即成为邓树某个人财产,邓美某无权要求返还。法院查明,邓树某生前居住及日常生活问题已解决;邓美某未能提供合资购房协议,xxx元系转入邓树某银行账户,而非直接汇入开发商账户,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款用于购房。法院经审理判决:深圳市xxx别墅产权的55%归淡某所有,产权的45%及深圳市xxx房产作为邓树某的遗产,由淡某、邓美某、邓启某各拥有1/3产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邓美某主张其出资600000元用于购买华丽花园1号房别墅,但未能提供合资购房协议,且该款项未直接支付给开发商,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款项用途,故其要求返还出资款的主张未获支持。华丽花园1号房别墅在邓树某与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邓树某所占份额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淡某、邓美某、邓启某均等继承,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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