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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旧房翻新后的分割,只需要兼顾这两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原告王某荣与王某林系王某的父母。王某荣与王某林育有三名子女,长女先于王某林死亡,长子王某甲、次子王某。王某林生前与王某荣在五棵树镇长新村有70平方米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635.25平方米。2011年,王某、李某将上述住房拆除,在原址翻盖新房,原告与王某林未出资,全部由二被告出资,新房建成后二被告住西边,原告及王某林住东边。王某甲、赵某娇、赵某莹均同意将继承份额转让给原告。原告王某荣诉至法院请求对新房析产。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折价款xxx元,二被告主张新房归其所有并同意给付折价款。此前经司法所调解,二被告曾同意给付xxx元,原告坚持xxx元,未达成协议。法院查明,拆除及建造房屋时均未估价,纠纷发生时旧房价格无法评估,当事人为母子及夫妻关系。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案涉房屋归王某、李某所有;二、王某、李某给付王某荣折价款xxx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本案中,旧房原为王某荣与王某林的共同财产,二被告拆除旧房并全额出资建造新房,旧房的物质形态已转化为新房的一部分。考虑到原告对旧房享有权益,二被告为新房全额出资,结合双方亲情关系及被告自认的新房价值,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判决新房归二被告所有,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合理折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及家庭伦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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