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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的遗产继承,其实不如看谁尽了这份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顾某丁、李某某夫妇育有三子顾某戊、顾某己、顾某庚,三人分别于1983年11月、1990年9月、1991年5月去世。顾某戊与杨某某育有顾某丙、顾某甲;顾某己与张某某育有顾某辛;顾某庚与陈某珍无子女。顾某辛与任某某系夫妻,育有顾某乙,顾某辛于2014年9月去世。顾某庚遗留原南通市xxx房屋两间,2010年该房屋拆迁获补偿款xxx元,享有安置面积xxx平方米。2013年3月,顾某甲认购安置房及车库。经评估,安置房及车库市场价值xxx元。原告任某某主张相关继承人对顾某庚的拆迁财产权益享有继承权。被告顾某甲辩称其与顾某庚系承嗣关系,具有与收养同等的法律效果。法院查明,顾某庚的法定继承人均先于其去世;顾某甲未能证明与顾某庚存在事实收养关系;顾某庚的丧葬事宜由顾某丙、顾某甲、顾某辛办理;顾某甲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过翻修;顾某庚所在xxx合作社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安置房及车库由顾某甲结算购买,相关权益归其享有;二、拆迁补偿款xxx元由顾某甲作购房结算之用;三、顾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任某某xxx元、顾某丙xxx元、顾某乙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顾某庚的法定继承人均已去世,其遗产本应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该组织放弃继承。顾某丙、顾某甲、顾某辛因负责办理顾某庚的丧葬事宜,尽到死葬义务,有权分享其全部遗产。顾某辛去世后,其应得份额由配偶任某某、儿子顾某乙继承。同时,考虑到顾某甲对被拆迁房屋有翻修行为,对部分补偿款可适当多分,法院据此作出的分割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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