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婚后登记房产就属共同财产,其实不如看购房源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沈某与钱某磊于2000年3月相识,2000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沈某主张位于本市普陀区的系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各半分割。被告钱某磊辩称系争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各半分割。法院查明钱某磊于2000年3月30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系争房屋,价款xxx元;2000年7月7日支付首付款xxx元;2000年8月31日签订商业贷款合同借款xxx元;2000年9月27日房屋产权登记受理,2000年12月6日登记在钱某磊名下;截至2009年12月,贷款本金余额xxx元;双方认可房屋现值xxx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离婚;房屋归钱某磊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钱某磊十日内给付沈某房屋补偿款xxx元。一审判决后,钱某磊上诉后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案中,系争房屋由钱某磊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受理于婚前,虽登记完成于婚后,但物权系婚前债权的自然转化,应认定为钱某磊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投入,钱某磊应结合房屋市场价值及共同还贷款项占比等因素,对沈某予以合理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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