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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的婚后购房就属共同财产,其实不如看两限房申请资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马某德与李某某系夫妻,马某诺为二人之女。马某诺以其与父母三人组成的家庭为单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通过后,马某诺与黄某某登记结婚。原告马某德、李某某、马某诺主张涉案限价商品住房为三人所有,不属于马某诺与黄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黄某某辩称对一审判决中分割房产时计算马某德、李某某的份额有异议。法院查明马某诺婚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总价款xxx元,首付款xxx元由黄某某支付,贷款xxx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取得所有权证,登记在马某诺名下;双方认可房屋现价值xxx元;马某诺与黄某某已离婚。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马某诺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马某诺向黄某某支付折价款xxx元,马某德、李某某的补偿计入马某诺份额;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保障性住房政策,本案中,两限房的权属认定应优先考虑购房资格,涉案房屋由马某诺婚前以其与父母的家庭为单位申请,资格审核通过后购房行为属于申请的延续,虽在婚后签订合同且首付款由黄某某支付,但应认定为马某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某的出资及婚姻期间共同还贷部分,结合房屋增值等因素,应获得合理补偿,同时马某德、李某某因申请该房屋丧失再次申请资格,亦应得到相应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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