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房产证份额就是最终结果,其实不如看实际贡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周父与前妻张氏育有被告周子一人,张氏于2010年9月去世且未留遗嘱。原告周父主张2000年6月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涉案房产,购房款系其与前妻积蓄,房产证加周子名字是为少交遗产税,请求依法析产并继承60%份额,周子继承40%份额。被告周子辩称涉案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未约定份额,购房款包含自己的收入且投入较多,该房在父母及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主张按房产证记载及继承规则分得62.5%份额;不同意析产,若处理则应按其主张份额分割。法院查明涉案房产总价款xxx元由周父以现金交付原房主,房产证登记为周父与周子共同共有,未划分份额,现市值xxx元;周子1993年参加工作,称曾将工资交母亲支配,购房款有自己投入,周父对此不认可;周父及前妻在周子购置婚房、举办婚礼时给予支持,周子称系借款但未提供证据。法院经审理判决涉案房屋产权归周父所有,周父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补偿周子房屋折价款xxx元,周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税费双方各半承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分割及法定继承的规定,本案中,涉案房产虽登记为周父与周子共同共有,但法院结合购房出资实际情况、家庭经济习惯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因素,在析产与继承环节进行平衡调整,最终认定双方各享有50%份额。该处理既尊重了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又考量了实际贡献及家庭伦理,符合“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的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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