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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等到赔偿款分割时才想起特殊群体的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先生因医疗事故死亡,医院与张先生的父母、妻儿达成协议,赔偿xxx元,该款以张先生母亲的名义存入银行。原告主张对xxx元赔偿金进行析产、确权,要求张先生的父母返还xxx元。被告张先生的父母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分割要求。法院查明医院支付的xxx元系针对张先生死亡的补偿金,涉及张先生的父母、妻儿四人;张先生的儿子为未成年人,需要抚养;张先生的父母在处理事故时支付了合理费用。法院经审理判决张先生父母给付张先生妻子补偿金近xxx元,给付张先生儿子补偿金近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分割及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规定,本案中,医院支付的xxx元赔偿金属于张先生父母、妻儿的按份共有财产。分割时应优先考虑实际情况:扣除张先生父母处理事故的合理费用,对作为未成年人的张先生儿子予以适当多分,剩余部分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四人合理分配,该处理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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