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继承交叉时房产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大壮与前妻阿芳协议离婚,约定婚后购买的“幸福里小区”房产归阿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2015年,大壮与阿美再婚,用共同积蓄购入“阳光花园”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20年大壮突发疾病去世,未留遗嘱。其子小明(与阿芳所生)起诉要求分割“阳光花园”房产,阿美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
一是离婚协议中“房产归阿芳”的约定是否有效?其效力该如何认定?二是“阳光花园”房产是否属于大壮与阿美的夫妻共同财产?三是小明作为婚生子,是否有权继承阿美的财产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幸福里小区”房产归阿芳所有,与本案无关。“阳光花园”房产虽登记在大壮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其与阿美的婚后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阿美享有50%份额。剩余50%作为大壮遗产,由阿美、小明及大壮的继子女(阿美与前夫所生,已形成抚养关系)平均继承。最终,阿美获50%+16.67%=66.67%,小明与继子女各获16.67%。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离婚协议需明确房产归属并办理过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债权而非物权。
2. 再婚家庭建议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分配,避免“隐性共同财产”争议。
3. 继子女继承权以“形成抚养关系”为前提,需保留生活费转账记录、共同生活证明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