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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中,能否主张宅基地三分之一使用权及地上物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2与董某为夫妻,育有女儿赵某1、儿子赵某3;赵某3与张某原系夫妻,已离婚。各方户籍均在18号院。18号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赵某2名下。2007年,赵某2、董某通过公证分别将院内西房北数第1间赠与赵某1,东房北数第1间赠与赵某3。2009年,院内原有房屋被拆除翻建为四层南楼房;2021年,原北房被拆除翻建为二层北楼房。赵某1主张自己对翻建房屋有出资,应享有相应权益,而赵某2、董某、赵某3、张某则认为赵某1的款项为借款且已归还,翻建与赵某1无关。原告主张享有18号院三分之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所有权;赵某3返还2024年南边4层楼房租金的三分之一即xxx元;评估鉴定费、保全费由赵某2、董某、赵某3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赵某1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对18号院内财产进行分割,认为赵某1的款项为借款且已归还,翻建房屋与赵某1无关。法院查明18号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赵某2名下;2007年的赠与合同经公证有效;2009年、2021年翻建房屋情况属实,但赵某1未能充分证明其对翻建的xxx元为出资;赵某3收取了2024年8月至2025年8月的租金,一间房月租金约xxx元。一审判决18号院南楼房二层内北边西首第一间房屋归赵某1居住使用,赵某3给付赵某12024年租金xxx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本案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赵某1主张三分之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请求未获支持。2007年的公证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赵某1对原受赠房屋享有权益,因原房屋已被拆除翻建,现有楼房中应保留其相应利益,一审法院酌定其对南楼房特定房间享有居住使用权合理。关于出资,赵某1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xxx元为翻建出资,故其主张的地上物所有权缺乏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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