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并存时,遗产应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王某1、王某2、王某3,被告为王某4,双方因父母王某5、王某6的遗产继承产生纠纷。被继承人王某5与王某6系夫妻,共同生育四名子女。二人名下共有上海市静安区房屋一套,各占50%产权份额。2015年,王某5、王某6分别订立自书遗嘱,均载明其对上述房屋的产权份额由王某1、王某2、王某3继承,遗嘱由公证处保管。王某4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并要求分割父母名下银行存款等其他遗产。原告主张按父母自书遗嘱继承房屋全部产权,三原告各占1/3;父母银行存款中已支取部分用于父母生老病死,剩余部分由三原告平分。被告辩称王某5立遗嘱时患脑梗,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无效;自身身患重病,要求保留10%遗产份额;父母银行存款及已支取款项应按法定继承四人均分。经司法鉴定,王某5的自书遗嘱倾向为其本人所写;王某5、王某6名下银行账户在二人去世后有多次支取记录,剩余余额折合人民币约xxx余元;王某4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5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房屋由三原告各继承1/3份额;父母银行存款余额及已支取款项按法定继承处理,四人均分,王某1需向王某2、王某3、王某4各支付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王某5、王某6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明确,且司法鉴定倾向确认王某5遗嘱的真实性。被告主张王某5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故遗嘱合法有效,房屋应按遗嘱由三原告继承。房屋属于遗嘱明确处分的遗产,按遗嘱继承处理。遗嘱未涉及银行存款这一部分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四名子女均等分割。原告主张已支取款项用于父母开销,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该部分仍视为遗产。被告以身患重病为由要求保留份额,但未证明其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