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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及再婚配偶能否分割被继承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谭某与王某3原系夫妻,2001年共同领养王某1,2008年二人离婚,王某1由王某3抚养;王某2系王某3与前妻之女;赵某2系王某3之母。王家圈58号房屋为王某3、赵某2、谭某共有,其中谭某享有30平方米产权。2021年该房屋被征收,王某3作为被补偿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协议,获三套安置房屋及货币补偿,安置人员为王某3、谭某、王某1。2022年王某3与王某1解除收养关系,2023年王某3立遗嘱将其财产由王某2继承后去世。赵某2的其他继承人书面表示将其可继承的征收利益让与王某2。原告主张分割三套安置房屋及货币补偿款xxx元,谭某要求东明路xxx室,王某1要求东明路xxx室,并同意支付差价;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2认为谭某仅享有30平方米房屋的折价补偿,王某1非继承人且与征收利益无关,三套安置房屋应归其继承,同意支付谭某xxx元、王某1xxx元补偿款。法院查明生效判决确认王家圈xx号房屋中30平方米归谭某,其余归王某3、赵某2;征收补偿以房屋有证面积200平方米计算,安置人员为王某3、谭某、王某1;王某3遗嘱有效,赵某2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并将利益让与王某2;王某1与王某3已解除收养关系。法院最终判决谭某支付王某2房屋分割折价补偿款xxx元;东明路xxx室归谭某,各方配合办理过户;东明路xxx室归王某2,各方配合办理过户;王某2支付王某1补偿款xxx万元;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征收相关规定,本案中,王家圈xx号房屋征收补偿以有证面积为依据,补偿权利人为房屋共有人王某3、赵某2、谭某。谭某享有30平方米房屋的征收利益,结合其应得补偿价值及安置房屋情况,法院支持其获得东明路xxx室并支付相应差价,符合公平原则。王某3的遗产按其有效遗嘱由王某2继承,赵某2的遗产因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而归王某2所有。王某1虽非房屋权利人,但考虑其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及与王某3的原收养关系,被告自愿支付xxx元补偿款,法院予以确认。王某1要求分得安置房屋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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