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等与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胡某英、王某堂1、王某堂,被告为王某堂2,四方系兄弟姐妹及兄嫂关系,因父母遗留房屋的拆迁利益分割产生纠纷。原、被告的父母王某德、张某兰留有位于新野县汉华街道的房屋一间,育有8名子女。2024年该房屋因棚户区改造可置换60㎡新房,并获得拆迁奖励费xxx元及附属物补偿费xxx元。同年12月,四名女儿书面放弃继承权。当月18日,胡某英、王某堂1、王某堂与王某堂2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见证下签订协议,约定:60㎡房屋由四兄弟平分,三原告放弃安置权利,被告按每平米xxx元补偿三原告每人xxx元;被告已领取的xxx元补偿款由四人均分,每人xxx元。上述款项均应在被告领取新房钥匙后支付。后被告选房并领取钥匙,但未履行付款义务,三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支付每人xxx元。被告辩称协议因重大误解签订,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放弃继承权声明的日期系倒签,应驳回原告诉求。法院查明协议由四方签字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确认,被告已选房并领取钥匙;四名女儿的放弃继承权声明系真实意思表示,构成对先前意愿的追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协议无效情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需向三原告各支付xxx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及履行的规定,本案核心在于分家析产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四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见证下签订的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主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抗辩不成立。协议明确约定付款条件为“领取新房钥匙后”,现被告已完成选房并领取钥匙,付款条件已成就,应按约定向三原告支付款项。四名女儿的声明虽可能存在日期倒签,但本质是对自身继承权的处分,属于事后追认,不影响其效力,故该部分遗产仅由四兄弟分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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