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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与继承份额争议的法理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继承人杨某水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款项是否属于遗产,以及如何确定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杨某水与李某琪为夫妻关系,育有三子,李某琪于2002年去世,杨某水于2024年1月去世,而杨某丙在杨某水去世后不久也去世。根据庭审情况,除杨某水和李某琪的三子外,其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杨某水名下的房产是本案的重要资产,房产证上显示的是一处坐落在济宁市任城区的房产,且双方均同意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并确认了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25万元。原告杨某甲表示愿意保留房屋所有权,并同意向被告杨某乙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在被继承人杨某水去世前,银行账户内的款项也成为争议点。被告杨某乙在杨某水生前自其银行账户中提取了近10万元,而账户中的余额在杨某水去世后逐渐减少。此外,在杨某水去世后,账户继续收到来自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的退休金和结息款。关于这些款项,原告杨某甲主张2024年3月19日转存的退休金应视为死亡补助金,尽管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但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将其视作遗产分割。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告杨某甲主张,被继承人杨某水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包括被告杨某乙自杨某水账户中支取的全部款项元。被告杨某乙则认为,其中的95000元是在杨某水生前,父亲将存折和密码交给他支取的,不应视为遗产。庭审中,虽然被告杨某乙认可杨某水去世后他所支取的款项属于遗产,但对于他生前支取的95000元该款项不属于遗产,因为继承从被继承人去世时开始,而杨某水去世前的支取行为不属于遗产范围。而杨某水去世后账户中的余额和后续存款属于遗产,应依法分割。由于这些款项已由被告杨某乙支取,他应根据继承份额返还给杨某甲相应的金额。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告杨某甲认为被告杨某乙有故意隐匿或侵吞遗产的行为,应当减少被告的继承份额。虽然庭审中双方长期积怨,彼此不信任,虽然被告杨某乙私自支取存款并不妥当,但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恶意隐匿遗产。因此,不应支持原告减少被告继承份额的主张。被继承人杨某水的遗产由原告和被告按法定继承的顺序平分,即每人各继承50%。因此,原告杨某甲应支付被告杨某乙房屋折价款的50%,而被告杨某乙需返还杨某甲存款的一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