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动迁房遗产继承及分割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周某某5(2004年11月22日去世)与周某某6是再婚夫妻。周某某5与前妻育有一子周某2,与周某某6再婚后育有三子一女,分别是周某某9、周某某5、周某某8(即本案被告李某某)和周某某7。周某某6于20世纪70年代去世,具体时间不详。周某2(2013年6月21日去世)与周某1是夫妻,共育有两子一女,分别为周某某4、周某某2和周某某3。周某某9(2004年2月10日去世)与时某某是夫妻,共育有两子一女,分别是周某某10、周某某和周某某。周某某10(2008年2月16日去世)与许某某是夫妻,共育有一子周某4和一女周某2。周某某与袁某某是夫妻,育有一子周某3。周某某7(2000年5月8日去世)与吴某某2是夫妻,共育有两女一子,分别是李某某1、吴某某1和吴某某。2003年,周某某5因苏州市虎丘区枫桥镇联港村8组的房屋动迁,立下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包括:安置面积30平方米由其三个儿子周某2、周某某9和周某某5平分,每人10平方米;动迁后由三个儿子轮流照顾周某某5,医疗费用三人平摊。遗嘱由周某某5签字按印,并由见证人顾某和唐某签字确认,真实性已获原告和被告认可。遗嘱由村文书代书,周某某5的签名和按印系其本人所为;2003年8月,因征地动迁,周某某5与苏州新区枫桥镇人民政府签订《苏州新区住房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核定家庭常住人口5.33人,安置面积188平方米。安置房包括三套,分别位于白马涧花园的不同单元和房号。其中一套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原告时某某,户籍登记人员为周某某5及其家人。
此外,2004年2月12日,周某某10与周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白马涧花园一套房产归周某某10所有,周某某10向周某某支付房产差价1.8万元,并于2004年2月16日结清款项。各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周某某10一户所有。由于周某某9和周某某5相继去世,各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未达成一致,原告遂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白马涧花园X区X幢X室房屋是因政府征地动迁而安置被告周某某一家所得的财产。根据苏州市虎丘区的动迁政策和安置户表登记情况,该不动产属于时某某、周某某9、周某某、袁某某、周某3、周某某5共同所有。2004年2月12日,周某某作为家庭代表与周某某10签订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周某某10,此后该房屋一直由周某某10一家占有使用,被告周某某、袁某某、周某3对此予以认可,因此应确认该房屋属于周某某10一户所有。
关于该房屋中的安置份额,各方均认可其面积由周某某5的10平方米、周某某9的30平方米及其他人员额外购买的面积构成。根据周某某5生前遗嘱,其30平方米安置面积平均分割给周某2、周某某9、周某某5,每人各10平方米,因此周某某5在房屋中的10平方米份额归周某某9及其配偶时某某所有。周某某9于2004年2月10日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安置份额为35平方米,其中遗产部分为5平方米。周某某5于2004年11月22日去世后,其继承的份额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及代位继承人,即周某2、周某某5、李某某、周某某10、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1、吴某某1、吴某某共同继承。
周某某10于2008年2月16日去世后,其继承的房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时某某、许某某、周某4、周某2继承。周某2于2013年6月21日去世后,其继承的份额由其继承人周某1、周某某4、周某某2、周某某3继续继承。
鉴于房产作为特定不动产,无法物理分割,结合房屋的现有居住状况和被继承人遗产在房产中所占比例,应由原告时某某、许某某、周某4、周某2继承上述被继承人的全部房产份额,并折价补偿被告周某某5应继承的1平方米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