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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协议引发的纠纷:房屋、股权变更与违约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案例

【案情简介】

许某、秦某、孙某起诉被告王某,第三人陈某、邹某,涉及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法院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第三人到庭。孙某与王某是夫妻(再婚),王某是王某与前妻之子,王某于2023年7月18日因病去世,许某、秦某是未成年人,是孙某子女,孙某作为监护人代其行使权益。2023年10月5日,原被告签订《法定继承及分家析产协议书》(由王某起草)。协议约定,如某别墅、某科技公司股权、宝马等汽车归属,某科技公司债权债务与被告无关;一方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违约金、迟延履行费、赔偿损失(含律师费等),发生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签订后,被告反悔不履行,原告多次协商无果,且某科技公司情况影响经营,原告起诉维权。被告辩称,对协议中部分房屋、车辆、某科技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可配合,但原告需按时付400万元;不同意变更某网络公司股权,因该公司有其他股东陈某、邹某,他们不同意转让且有优先购买权;此外,原告起诉过快,且未按约定支付首笔150万元,是原告违约。第三人陈某、邹某称,分别持有某网络公司5%股权,不同意王某将股权转让给原告,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经法院查明,孙某与王某于2019年9月22日再婚,孙某再婚前育有秦某,王某再婚前育有王某,婚后育有许某。王某去世,其父母先于他去世。2023年10月5日签订的协议明确了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情况、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公司股权等)、共同债务,以及继承人对财产和债务的分配方案、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协议中某别墅地址为某。经询问,原告要求按协议履行,被告同意部分变更登记,但某网络公司股权因其他股东反对而不同意变更。某网络公司股东有王某(90%)、陈某(5%)、邹某(5%),某科技公司由王某(70%)、孙某(30%)持股。陈某、邹某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因协议未明确某网络公司股权对价,经评估其2023年10月5日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为95.6万元,孙某支付了3.5万元评估费。此外,某别墅已变卖,某别墅长期租赁权因是小产权房且已退租无需确认,某网络公司股权情况各方无异议,相关贷款由孙某偿还,法院对孙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管许某财产进行了释明,原告表示涉案财产变更登记不代表内部财产分割,后续另行处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评析】

在这起案件中,关键在于对《法定继承及分家析产协议书》的效力认定以及各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判定。此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定履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将特定房屋过户至秦某名下、特定车辆过户至孙某名下的诉求,合理合法,应得到支持。关于某科技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孙某名下的问题,因公司股权结构情况,被告应配合将其持有的股权变更。但对于某网络公司股权变更至孙某名下这一诉求,鉴于该公司其他股东陈某、邹某行使优先购买权,且此次转让实质为有偿转让,故原告这一诉求不应被支持,同时该公司债务与原告无关。考虑到陈某、邹某行使优先购买权,依据评估价值,应从孙某支付给被告的400万元中扣除相应股权对价。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和律师费,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据不足,不应支持。此外,对于部分房屋变卖、租赁权退租以及其他各方无争议的公司股权情况,法院的处理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原则,同时法院对法定代理人孙某在代管财产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合理释明,原告对财产变更登记与内部财产分割关系的说明也符合法律逻辑,整体上法院的处理平衡了各方利益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