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股权及孳息继承纠纷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相关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老年夫妇先后离世,留有村内宅基地宅院一处及地上十一间房屋、村集体股份及历年分红。二老育有四名子女,长女早逝,其子女书面放弃继承遗产。次女持有一份打印遗嘱,主张单独继承一间房屋;长子主张房屋由其夫妻出资翻建、归其所有,且其长期赡养老人应多分遗产。各方就房屋权属、遗产份额、历年房屋租金、股份分红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案涉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缺失、内容存疑,依法无效,按法定继承结合赡养事实、居住现状、物权归属作出分割裁判。
【律师评议】
1. 宅基地翻建房屋权属以登记及原始权属为准,家庭成员出资不当然改变物权归属。案涉宅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原有房屋为被继承人修建,后续翻建系在原有宅基地及房屋基础上修缮扩建。子女即便存在出资出力行为,若无明确赠与、确权协议,仅属于亲属间帮扶添附,不能否定被继承人原始物权,案涉房屋依法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2. 打印遗嘱需严格满足法定形式要件,缺一即无效。依据现行《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遗嘱人、见证人逐页签名并统一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存在脱离立遗嘱人现场打印、见证人未自行签署日期、遗嘱内容与证人陈述不一致等瑕疵,无法证实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依法认定无效。
3. 法定继承以均等份额为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可酌情多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承担主要生活照料、医疗养老义务的继承人,可依据赡养贡献适当多分。本案长子长期陪伴老人生活,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法院据此酌定提高其继承份额。
4. 遗产孳息与股权收益属于遗产范畴,应随遗产份额同步分割。遗产存续期间产生的房屋租金、集体股份分红等法定孳息,属于遗产衍生收益,在遗嘱无效、无特殊约定情况下,应当按照各继承人法定继承比例同步分割,实际占有收益的继承人负有返还、分配义务。
5. 遗产分割遵循物尽其用原则,优先保障居住现状与物权稳定。农村宅基地房屋具有特殊性,结合继承人户籍、居住情况、有无其他宅院等因素,不宜强行实物分割,法院可确认各方继承份额,维持现有居住使用状态,当事人可后续另行主张折价补偿,兼顾公平与财产利用效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