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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办完后发现遗漏了继承人,公证书还能撤销吗?这是可以的,而且“遗漏法定继承人”恰恰是公证机构撤销继承权公证书最常见的情形之一。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公证书是公证处出的,盖了章就铁板钉钉,发现漏了人也只能认栽。这个理解不对。公证书的效力来源于“内容真实、程序合法”,一旦查实遗漏了法定继承人,它就失去了这个基础,是可以被推翻的。但“推翻”有两条路,走哪条、怎么走,结果不太一样。
第一条路: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申请复查,要求撤销。 这是最直接的路径。《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得很清楚,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并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实务中,因遗漏法定继承人被撤销的继承公证书并不少见,有的甚至是十几年前出的公证书,复查后照样撤销。被遗漏的继承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查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但从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二条路:直接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不跟公证处纠缠。 这条路在实务中往往更彻底。法院不受理“请求撤销公证书”的诉讼,但法院可以在继承纠纷中直接认定:这份遗漏了你的公证书,对你自始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案例库里的入库案例已经把规则说得非常明确:部分法定继承人未参与法定继承公证的,该公证对被遗漏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你不需要先把公证书“撤销”掉,再谈继承;你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主张自己的继承人身份和应得份额,法院会按法定继承重新算,公证书里其他人之间关于份额的安排,只要不损害你的权利,可以继续有效,但涉及你的那一份,公证书说了不算。
有一个现实问题要提前想清楚:如果房子已经凭这份公证书过户了,怎么办? 撤销公证书本身,不等于不动产登记会自动撤销。登记机构通常需要你拿着撤销决定和重新确定的继承方案去申请更正登记,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确认份额后再处理。如果房子已经被转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还要看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情况会更复杂。所以,发现遗漏继承人之后,动作要快,能阻止过户就阻止,阻止不了也要尽早把诉讼打起来,把权利状态先锁定住。
最后,刘颖新律师给大家几点法律建议。第一,两条路可以同时准备,但顺序上建议先向公证处申请复查,拿到撤销决定或者复查结论,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起诉;如果公证处拖延或者维持原证,直接转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第二,复查申请务必书面提出,写清楚遗漏了谁、为什么遗漏、要求撤销,附上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材料等基础证据,口头反映很难留下痕迹。第三,如果房子还没有被处分,尽早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拿着有瑕疵的公证书把房子卖掉或者抵押掉,造成不可逆的后果。第四,诉讼请求不要写“撤销公证书”,法院不受理这个,写“确认原告的继承人身份及应继承份额”或者“分割遗产”,把公证书的效力问题作为理由在诉讼中展开。第五,遗漏继承人这种事,拖得越久变数越大,发现之后尽快行动,别等房子过了几手、人找不到了,再想追就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