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之间达成的“分家协议”,能替代遗嘱或继承公证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继承人之间达成的“分家协议”,能替代遗嘱或继承公证吗?这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准确地说,分家协议不能“替代”遗嘱,因为它俩压根不是一回事;也不能“替代”继承公证,因为拿一份家庭内部协议去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家一般不会直接给你办过户。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全家人坐在一起签个字、把房子分了,这份协议就跟公证一样管用,拿着它就能去办过户。这个理解不对。分家协议在法律上是多方法律行为,本质是一份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合同,和单方设立的遗嘱、以及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性质完全不同。另外,在现实房产继承实践中,大家还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分家协议和遗嘱最根本的区别,是谁说了算。遗嘱是单方行为,老人一个人写、一个人签,不需要子女同意,立完还能随时改;分家协议是全家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所有共有人都得签字,少一个人都不行。反过来说,分家协议一旦全体签字,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反悔,想改必须所有人重新谈。曾经有过个案子,父母和三个子女签了分家协议把老宅分给大哥,父母去世后弟弟拿出一份父亲的遗嘱说应该按遗嘱分,法院直接驳回了,理由很简单:分家协议在先,财产归属已经通过协议确定了,遗嘱管不了已经分出去的财产。这个规则反过来也成立:如果分家协议本身无效、或者没把某套房写进去,那遗嘱或者法定继承照样管用。
其次,分家协议不能直接拿去办过户。 这是最现实的一道坎。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过户,要的是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仅凭一份家庭内部的分家协议,登记部门没法判断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也没法确认是不是还有其他继承人存在,通常会拒绝办理。曾经有过个案子,当事人拿着爷爷去世后全家人签的分家协议去办过户,被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拒绝了,最后只能先去公证处或者法院把协议“确认”下来,才能继续走登记流程。所以,分家协议本身有效,不等于它能当过户凭证用。
第三,分家协议和继承公证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如果全家人对分家协议的内容没有争议,可以把这份协议拿到公证处,由公证处审查后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由公证处直接对分家析产协议本身进行公证,然后拿公证书去办过户。如果公证处办不了,或者有人反悔了,那就只能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确认协议效力,再拿生效文书去过户。分家协议是“你们商量好的方案”,公证或判决是“让这个方案能被登记部门接受的手续”,两者不能互相替代,只能配合使用。
最后,刘颖新律师给大家几点实务建议。第一,分家协议要全体共有人签字,一个都不能少,少一个签字,协议就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前面的功夫全白费。第二,协议内容要写具体,房产地址、产权证号、谁分哪间、补偿多少,都写清楚,别写“以后再说”“大家看着办”这种模糊话,到了法庭上等于没写。第三,签完协议后如果涉及房产过户,尽早去公证处或者法院把效力确认下来,别拿着协议直接去登记中心碰运气,大概率办不成。第四,如果父母还在世,想同时安排好身后的房产,最稳妥的做法是“两步走”:先签分家协议把家庭共有财产分清楚,再让父母就自己分到的那部分财产单独立遗嘱,这样既尊重了老人的意愿,也避免了将来子女之间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