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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遗嘱中给子女设了居住权,子女取得所有权后能要求居住权人搬走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父母在遗嘱中给子女设了居住权,子女取得所有权后能要求居住权人搬走吗?这是不可以的。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房子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了,自己就是所有权人,想让谁住就让谁住,想让谁走就让谁走。这个理解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居住权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一旦依法设立,居住权人就有权占有、使用这套房子,所有权人不能随便把人赶走。民法典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一章的有关规定;而第230条又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父母去世那一刻,遗嘱生效,居住权就设立了,子女后来取得所有权,不影响设立在先的居住权继续存在。曾经有过个案子,老人立遗嘱把房子给儿子继承,但老伴享有其中一间房的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儿子换了门锁要求继母限期搬离。法院审理后认定,老人的遗嘱符合设立居住权的条件,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就已经设立,不需要登记才产生效力,儿子虽然拿到了所有权,但必须尊重老伴的居住权益,最终判决确认了老伴的居住权,并要求儿子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这里要特别注意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如果居住权是给法定继承人设立的,比如给配偶、父母、子女,那属于遗嘱继承设立居住权,适用民法典第230条,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自动设立,登记只是起到公示和对抗第三人的作用,不是权利生效的前提。但如果居住权是给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设立的,比如给保姆、给再婚配偶(如果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话),那就属于遗赠设立居住权,适用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自登记时才设立。在没办登记之前,受遗赠人只享有请求继承人协助办理登记的债权,没有物权效力,继承人如果不配合,居住权人得先起诉要求协助登记。实务中很多老人立遗嘱给再婚老伴设居住权,结果子女继承后拒绝配合登记,老伴只能打官司,法院通常会判决子女限期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居住权人也有边界。居住权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也不能拿来出租赚钱。如果居住权人把房子租出去了,或者长期空置不住,所有权人可以主张居住权人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但即便如此,也不能直接把人赶走,得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另外,居住权是有期限的,遗嘱里如果写了“居住至去世”或者“居住二十年”,到期了居住权自然消灭,那时候所有权人才能要求腾退。

最后,刘颖新律师给大家几点建议。第一,父母如果确实想给某个人设居住权,遗嘱里一定要写清楚,谁享有居住权、住在哪间房、住到什么时候,写得越具体,将来执行越顺利。第二,子女继承房产后如果想办过户,最好同时把居住权登记也办了,别觉得“反正房子是我的,登不登记无所谓”,登记之后反而能避免后续纠纷。第三,如果继承人拒绝配合居住权人办理登记,居住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协助登记,法院通常会支持,居住权是法定的用益物权,不会因为没登记就消失。第四,所有权人不要觉得拿到房本就可以随意处置房子,设有居住权的房子虽然可以买卖、可以抵押,但买受人和抵押权人都要接受居住权的存在,居住权人有权继续住下去,这一点在交易前一定要向对方披露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