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承租人去世,子女能“继承”承租权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公租房的承租人去世,子女能“继承”承租权吗?这是不可以的,至少在“继承”这两个字的意义上,不可以。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父母租了一辈子的公租房,人走了,房子自然就该由子女接着住。这个理解不对。公租房的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承租人只有使用权,不是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按照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公租房承租权就是典型的“根据性质不得继承”的权利,因为它的基础是承租人的身份资格,人一走,这个资格就消灭了。子女不能拿着“继承”的说法去要求继续承租,但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继续住下去——这是两码事,走的不是继承程序,而是承租人变更程序。
首先,变更承租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各地规定不太一样,但核心条件大同小异。以北京为例,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申请人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上;申请人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申请人在本地没有其他住房。这五个条件缺一不可。曾经有过个案子,老人去世后,几个子女争着要继续承租公租房,其中一个子女户口不在公租房里,也没有和老人在里面共同居住过,只因为自己是亲生子女就要求变更,房管部门直接拒绝了。法院审理后也明确,公房承租权不能以继承方式取得,只能由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申请变更,不符合条件的子女没有资格。所以,光有血缘关系不够,得实实在在地和老人住在同一套房子里、户口也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两年以上,才有申请变更的资格。
其次,如果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有好几个,怎么办? 比如老伴还在,小儿子也一直跟着住,那就得几个人协商一致,推举一个人作为新的承租人,然后去产权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协商不成的,产权单位或者房管部门一般会按照“保障实际居住、优先无房户”的原则来确定新承租人。实务中法院也倾向于支持真正住在里面且无其他住房的那一方。曾经有过个案子,老人去世后,大儿子虽然户口在公租房里,但早就在外面买了房,小儿子一直和老人在公租房里住着,没有其他住房。两个人都想当承租人,协商不成闹到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小儿子的请求,理由就是大儿子有其他住房,不符合“无其他住房”这个条件。
第三,有一个关键时间点要注意:变更申请要尽早提。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租赁关系不会自动延续,如果长期没人申请变更,产权单位有权收回房屋。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老人去世好几年了,子女一直没去办变更,等到房子要拆迁了,才突然发现承租人还是去世的老人,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就成了大问题。所以,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在老人去世后应当尽快向产权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把手续办下来,别拖。
最后,刘颖新律师给大家几点建议。第一,搞清楚这套公租房到底是“公租房”还是“已购公房”。已经按房改政策买断产权的,那就是父母的个人财产,子女可以正常继承;还是承租状态的,就只能走变更承租人的程序,走不了继承。第二,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尽早去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需要的材料一般包括原承租人死亡证明、户口本、租赁合同、共同居住证明、无房证明等,提前准备齐全,别来回跑冤枉路。第三,如果家里有多个子女都想争承租权,先内部协商,协商不成尽早起诉,法院会重点看谁实际居住在里面、谁没有其他住房,这两条是最核心的判断标准。第四,如果公租房面临拆迁,拆迁补偿款的归属要看当地的拆迁政策,有的地方补偿给承租人,有的地方按居住情况分配,建议在拆迁启动前就把承租人变更手续办完,避免补偿款归属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