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房产继承中怎么用?谁来指定、有什么职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房产继承中怎么用?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民法典第1145条到第1149条专门规定了这套制度。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遗产管理人就是找个亲戚帮忙管管房子,没什么实际作用。这个理解不对。遗产管理人不是普通的“代管人”,他有权清理遗产、制作清单、处理债权债务,还能直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办理继承过户,在继承人之间吵得不可开交的时候,遗产管理人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另外,在现实房产继承实践中,大家还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遗产管理人怎么产生、谁来指定?法律规定了明确的顺序。第一步,如果老人生前立了遗嘱并且指定了遗嘱执行人,那这个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第二步,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可以推举一名或数名继承人担任。第三步,继承人没有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第四步,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曾经有过个案子,被继承人是孤寡老人,没有子女,配偶和父母都先走了,他在遗嘱中指定侄女为遗嘱执行人,侄女照顾他生活起居多年,还操办了丧事。老人去世后,亲属之间对继承问题有争议,侄女申请法院指定自己为遗产管理人,法院审查后认为她作为遗嘱执行人依法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判决指定她担任。这就是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典型情形。
其次,如果继承人对谁来当遗产管理人有争议,谈不拢怎么办?这时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应当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继承人下落不明,联系不上,也可以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下落不明继承人应继承的房产份额,可以由公证处通过提存方式代管。
第三,遗产管理人具体能做什么?民法典第1147条列了六项法定职责:一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把老人名下有哪些房产、存款、车辆、股权都清点清楚;二是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比如房子空着没人管,遗产管理人要去看看有没有漏水、有没有被人占用;四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老人有外债的,遗产管理人要用遗产来清偿;五是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是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落实到房产继承上,遗产管理人可以直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凭法院的指定判决书或者继承人推选的文件,协助办理继承过户手续,不需要所有继承人一起到场。有些地方已经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对遗嘱、遗产分割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签字确认后,继承人可以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最后,刘颖新律师给大家几点建议。第一,老人如果希望去世后房产有人管、继承不吵架,最好在遗嘱中直接指定一个自己信任的人当遗嘱执行人,这个人依法就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省去继承人推选环节的麻烦。第二,如果继承人之间对房产分割有争议、谈不拢,与其硬吵,不如先向法院申请指定一个遗产管理人,由中立的第三方来清理遗产、制作清单、处理债务,把基础工作做扎实了,再谈分割就容易多了。第三,选遗产管理人最好找跟继承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律师、公证员或者双方都认可的亲友,避免选了其中一个继承人当管理人,其他人觉得不公平。第四,如果家里有继承人下落不明、联系不上,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下落不明继承人的份额进行提存代管,等找到人再说。第五,遗产管理人的费用从遗产里优先出,不用继承人自己先垫钱,这一点对经济条件一般的家庭来说很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