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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共有物分割,为什么法院有时候会直接驳回?这是有原因的,而且原因还不止一种。很多人以为只要自己是共有人,法院就一定会判分割,这个想法不对。实务中法院驳回共有物分割起诉的情形有好几类,有的是程序上的硬伤,有的是实体上的障碍。

首先,漏列当事人,是最常见的程序硬伤。共有物分割之诉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所有共有人要么当原告,要么当被告,一个都不能少。你只起诉不配合的那一个,漏了另一个共有人,法院会要求你追加,逾期不追加的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曾经有过个案子,原告起诉时把已经去世的共有人还列在被告名单里,法院多次要求补正,原告始终不改,最终被裁定驳回全部起诉。所以起诉之前先把所有共有人的名单理清楚,去世的要查明继承人并列为当事人,一个都别漏。

其次,房子还没取得完整产权,法院可能直接不受理。比如拆迁安置房还没办下产权证,或者房屋面积、位置都还没确定,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和分割,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曾经有过个案子,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几套安置房,但房屋均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认为共有纠纷以物权为基础,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裁定驳回起诉。所以起诉之前先确认房产有没有拿到不动产权证书,没有的话先等产权办下来再行动。

第三,重复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如果你之前就同一套房产提起过共有物分割诉讼,后来撤诉了或者被判决了,再次以同样的当事人、同样的诉讼请求起诉,法院会认定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所以撤诉之前要想清楚,撤了再起诉可能就没机会了。

第四,如果共有人之间签了“不得分割”的协议,你又拿不出重大理由,法院也可能驳回。民法典第303条允许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以维持共有关系,有约定就得遵守,除非你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什么叫重大理由?比如你无房居住、生活困难、患有重大疾病急需变现。如果你只是觉得“分了对大家都好”,那不叫重大理由。曾经有过个案子,遗嘱里明确写了子女共同继承的房屋不得分割,但其中一个继承人在外租房居住、经济困难,法院认定这构成重大理由,最终支持了分割请求。

最后一种情形比较特殊,但实务中确实存在:分割会严重影响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法院可能直接驳回。这是近年来法院处理共有物分割案件的一个重要趋势。曾经有过个案子,一对再婚老夫妻离婚后,女方要求分割两人共有的唯一房产以获取现金养老治病,男方年过七旬、没有收入来源、也没有其他住房,法院审理后认为,强行分割变现会严重影响男方的基本生存,缺乏分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最终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这个案子说明,按份共有人虽然有权请求分割,但这个权利不是绝对的,当分割会危及另一方的基本生存时,法院会优先保障生存权益。

最后,刘颖新律师给大家几点建议。第一,起诉之前先把所有共有人的身份信息理清楚,去世的要查明继承人,一个都别漏,否则法院可能直接裁定驳回。第二,确认房产已经取得了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法院可能不受理,先等产权办下来再行动。第三,如果共有人之间有“不得分割”的约定,先想清楚自己有没有拿得出手的重大理由,比如无房居住、生病急需用钱,没有的话贸然起诉可能被驳回。第四,如果对方只有这一套房、又没有其他住处,法院在决定是否分割时会重点考虑生存权益,你可能需要接受折价补偿而不是强制拍卖,或者给对方一定的腾退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