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这是可以的,但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满足,那就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只要丈夫去世后自己还照顾着公婆,或者妻子去世后自己还照顾着岳父母,就自动有继承权了。这个理解不准确。民法典第1129条讲得很清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关键词是“主要”,不是“有一些”,更不是“偶尔去看看”。另外,在现实遗产继承实践中,大家还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什么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不是看嘴上说得多好听,而是看实际做了什么。实务中法院一般从几个方面综合判断:一是在经济上有没有为老人提供主要来源,老人的生活是不是主要靠你供养;二是在生活上有没有长期照料,比如做饭、洗衣、看病陪护、处理日常事务;三是在精神上有没有长期陪伴和慰藉;四是这种照顾是不是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不是逢年过节去看一眼就算。曾经有过个案子,儿媳在丈夫去世后一直和公公住在同一个院子里,照顾老人起居,老人住院期间也去陪护,还借了钱给老人看病。但法院认为,这些行为虽然值得肯定,但还没有达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程度,因为老人还有其他子女在承担赡养责任,儿媳的付出没有达到“主要”这个标准。最终法院没有认定她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考虑到她确实扶养较多,酌情分给了她一部分遗产。这个案子说明,光是“照顾了”还不够,得达到“主要”的程度,老人在经济和生活上主要依赖你,才算数。
其次,有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丧偶后再婚,还能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上没有规定再婚就丧失继承权,关键还是看有没有尽主要赡养义务。实务中,如果丧偶儿媳在再婚后仍然继续照顾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仍然可以认定她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如果再婚后就不再来往了,那自然就谈不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再婚本身不是障碍,障碍是你再婚后还管不管老人。
第三,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就算没被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代表什么都拿不到。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如果你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但没达到“主要”的程度,法院仍然可以酌情分给你一部分遗产,只是不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拿到的份额也会少一些。曾经有过个案子,丧偶儿媳照顾了公公多年,但法院没有认定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最后还是根据第1131条酌情分给了她适当遗产。
第四,举证是个大问题。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一方,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光靠嘴说没用,得有实实在在的东西。比如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明、给老人支付医疗费或生活费的凭证、日常照料的记录、邻居或社区的证言、老人住院期间的陪护记录等等。曾经有过个案子,丧偶儿媳为了证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整理了六百多页的证据,包括医疗记录、费用票据、证人证言等,最终才被法院认定。所以,如果你觉得自己将来可能要主张这个权利,平时就要注意保留证据,别等到打官司的时候什么都拿不出来。
最后,刘颖新律师给大家几点实务建议。第一,丧偶后如果继续照顾公婆或岳父母,要有意识地保留证据,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就医陪护记录、邻居证言等。第二,如果老人还有其他子女,你的照顾是不是“主要”的,法院会对比其他子女的赡养情况来判断,所以了解其他子女尽了多少义务也很重要。第三,如果协商不成要打官司,诉讼请求要写清楚,是请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还是请求酌情分得适当遗产,这两个请求的法律依据和举证方向不一样,别搞混了。第四,从老人的角度来说,如果确实希望丧偶儿媳或女婿能继承自己的财产,最稳妥的方式还是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直接指定,省去将来认定上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