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义务,法院判丧失受遗赠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被继承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扶养人负责其生养死葬,去世后房产归扶养人所有。协议签订后,扶养人初期履行了照料义务,但后期逐渐怠于履行,被继承人生病住院期间未予陪护,日常起居由居委会安排人员照料。被继承人去世后,扶养人要求依据协议取得房产。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提出异议。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扶养人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前提是全面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扶养人后期怠于履行照料义务,被继承人住院期间未予陪护,日常起居依赖居委会安排,属于“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居委会作为有关组织提出请求,法院最终判决取消扶养人接受遗赠的权利,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赠扶养协议不是“签了协议就稳拿房产”。扶养人必须全面、持续地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包括日常照料、生病陪护、医疗费用支付、丧葬事宜操办等。如果后期怠于履行,经利害关系人或居委会等有关组织请求,法院可以取消其受遗赠权。建议扶养人注意保留履行义务的完整证据,如护理记录、医疗票据、日常照料的照片视频等,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协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