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继承人因遗产分割协议约定不明确,法院判协议部分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被继承人生前育有三名子女,名下留有一处房产。被继承人去世后,三名子女签订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由长子继承,长子补偿其他两人各30万元”。但协议中未约定补偿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也未约定房屋过户的时间。长子取得房屋后,迟迟未支付补偿款。次子和三女儿诉至法院,要求长子支付补偿款。长子则主张协议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产分割协议》系三名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主体、遗产范围、分割方案均明确具体,虽未约定补偿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但可以通过合同解释规则予以补充确定,不影响协议整体效力。法院最终认定协议有效,判令长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提示:继承人之间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应当尽量明确遗产范围、分割方式、补偿款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过户时间等关键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如果协议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法院可以通过合同解释规则补充确定,不必然导致协议整体无效。建议在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完整、可执行,必要时办理公证,增强协议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