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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将房产赠与子女并过户,但约定保留居住权,法院判赠与有效但需保障老人居住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被继承人生前与子女签订赠与合同,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赠与合同同时约定,被继承人保留对该房屋的终身居住权,儿子不得要求其搬离。过户后,儿子因急需资金,欲将该房屋出售,要求被继承人搬至养老院居住。被继承人不同意,诉至法院主张撤销赠与。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赠与合同约定被继承人保留终身居住权,儿子作为受赠人负有保障被继承人居住权益的义务。儿子要求被继承人搬离并出售房屋,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侵害了被继承人的居住权益。法院最终认定被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判令儿子协助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被继承人名下。

 

刘颖新律师提示: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时,可以通过赠与合同约定保留居住权,保障自己晚年有房可住。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的用益物权,经登记后具有对抗效力。受赠子女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建议老人赠与房产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居住权等保留条件,并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避免“房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