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哪一份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哪一份为准?这是有明确答案的: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不管后面又立了什么遗嘱,都以公证遗嘱为准。这个理解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是对的,但现在不对了。民法典已经把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则删掉了,公证遗嘱和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完全平等,谁最后立的、谁合法有效,就听谁的。另外,在现实遗产继承实践中,大家还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公证遗嘱不再优先,这是民法典的一个重大变化。以前继承法规定,如果有多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只要公证遗嘱没被撤销,哪怕老人后来自己写了一份新遗嘱,也推不翻公证遗嘱。但民法典第1142条改了,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管最后一份是不是公证的。举个例子,老人先到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房子给大儿子,后来生病住院,二儿子天天照顾,老人感动了,自己手写了一份遗嘱把房子改给二儿子。按照民法典,这份自书遗嘱只要形式合法,就是有效的,而且因为它立在后,就取代了之前的公证遗嘱。江苏就有这样的案例,刘老汉先后立了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最终以最后一份代书遗嘱为准。
其次,有一个大前提容易被忽略:以最后一份为准,前提是这份遗嘱本身合法有效。如果最后那份遗嘱形式不合法,或者老人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受了胁迫,那它本身就是无效的,根本轮不到它来“覆盖”前面的遗嘱。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往前看,看前一份遗嘱有没有效。如果所有的遗嘱都存在效力瑕疵,没有任何一份是合法有效的,那法院只能认定全部无效,按法定继承来分。北京大兴法院就判过这样的案子,赵老先生两年内先后立了三份遗嘱,分别把房子留给三个儿子,结果三份遗嘱各自都有瑕疵——一份打印遗嘱缺少见证人签名,一份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是继承人的同事、有利害关系,最后法院认定三份全部无效,1200万的别墅按法定继承由三个儿子分割。
第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撞上了,协议优先。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和别人签了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了遗嘱,两者内容有冲突的,按协议处理,和协议不冲突的部分才按遗嘱来。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这个规则背后的道理很简单: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扶养人承担了生养死葬的义务,理应获得相应的对价。如果让遗嘱随便推翻协议,对扶养人不公平,也不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
第四,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遗嘱人立了遗嘱之后,如果又把遗嘱里处分的房子卖掉了或者过户给了别人,法律上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民法典第1142条第二款讲得很清楚,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所以有时候遗嘱本身没有冲突,但遗嘱人的行为已经把遗嘱“推翻”了。比如老人立了遗嘱把房子给老大,但去世前又把房子过户给了老二,那遗嘱里关于这套房的内容就视为撤回了,老大不能再拿遗嘱来主张。
最后,给大家几点实务建议。第一,如果老人立了多份遗嘱,最好把最后一份保管好,并且让所有继承人都知道,避免去世后大家翻出一堆旧遗嘱吵架。第二,如果确实想改主意,建议用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的方式立新遗嘱,虽然公证不再优先,但公证遗嘱在证据效力上有优势,将来打官司的时候,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一般不会被质疑,省去很多举证麻烦。第三,如果发现对方手里的遗嘱可能是最后一份但形式有问题,比如见证人不合格、缺少签名,要及时收集证据,在诉讼中主张这份遗嘱无效,这样就能把效力拉回到前一份有效遗嘱或者法定继承。第四,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最好在立遗嘱时就找专业律师把关,别自己随便写,免得留下形式瑕疵,最后反而给家人添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