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把房给孙子,孙子在六十日内未表态但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法院判接受遗赠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父亲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由孙子继承。孙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遗嘱后,未向其他继承人书面声明接受,也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在知道受遗赠后第四十五天,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并收取了租金。其他继承人认为,孙子未在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老父亲将房产留给孙子的行为属于遗赠。孙子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虽未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接受,但其在六十日内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该行为属于对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足以表明其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行使权利,构成以实际行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法院最终认定孙子已依法接受遗赠,遗赠有效,房产由孙子受遗赠取得。
刘颖新律师提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不限于书面声明,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对房屋进行装修维护、以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办理相关手续等行为,均可构成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为避免争议,建议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尽早通过书面声明、公证、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明确表示接受,同时保留实际使用收益房屋的证据,形成完整的接受遗赠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