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遗嘱把房给孙子,孙子在六十日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法院判接受遗赠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父亲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由孙子继承。孙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遗嘱后,未向其他继承人书面声明接受,也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在知道受遗赠后第四十天,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确认其受遗赠权利。其他继承人认为,孙子未在六十日内向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接受,应视为放弃。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老父亲将房产留给孙子的行为属于遗赠。孙子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确认其受遗赠权利,该行为构成有效的接受表示。接受遗赠的表示对象不限于其他继承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作出接受表示,同样有效。法院最终认定孙子已依法接受遗赠,遗赠有效,房产由孙子受遗赠取得。
刘颖新律师提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对象不限于其他继承人,向公证机构、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作出接受表示,同样有效。六十日期限的起算点是“知道受遗赠”,受遗赠人应尽早通过书面声明、公证、调解、诉讼等方式固定接受证据。建议受遗赠人不要仅口头表示接受,也不要等待其他继承人主动询问,应主动、及时作出接受表示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