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法院判决折价款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被继承人于2019年6月订立自书遗嘱,载明“我所有的房产及家里的一切财产,待我百年后,由妻子一人继承,产权归妻子一人所有”。被继承人于同年11月去世,其子身患重病。该子自2006年患肾病,2016年开始接受透析治疗,2020年出现脑溢血,长期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被继承人的妻子依据遗嘱诉至法院,请求由其一人继承案涉房屋,被继承人之子则主张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应属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子患肾病多年、长期透析,后又出现脑溢血,确实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项条件,属于法律规定的必留份权利人。遗嘱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该部分内容无效。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被继承人的妻子继承,妻子给付被继承人之子房屋折价款85000元。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自由并非绝对,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法定限制。如果法定继承人中有人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遗嘱必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判断时应以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为准。遗嘱未保留必要份额的,该部分内容无效,遗产处理时应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遗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