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拆迁安置房,也可作为遗产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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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征收,获得安置房一套,但被继承人去世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子女就安置房权益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虽未取得安置房的产权登记,但其依据拆迁安置协议享有的购房资格和房屋交付请求权,属于合法的财产性权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该权益系被继承人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该安置房权益的一半归配偶所有,剩余一半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由配偶和子女依法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产不限于已经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拆迁安置房虽未办证,但被继承人依据拆迁协议享有的购房资格和房屋交付请求权,属于合法的财产性权益,可以作为遗产处理。建议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家庭成员及时就安置房权益归属达成书面协议,避免被继承人去世后因权属不清引发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