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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口头说“房子给老大”,有效吗?——口头遗嘱的法定条件与失效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老人生前口头说“房子给老大”,有效吗?这是不一定的,甚至可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效的。很多人觉得,老人临终前当着几个亲戚的面说了房子给谁,那就算数了。但法律对口头遗嘱的规定非常严格,门槛高得很。民法典第1138条讲得很清楚,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而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另外,在现实遗产继承实践中,大家还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什么叫“危急情况”?不是老人生病了、住院了就算。法律上说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突发疾病生命垂危、遭遇意外事故随时可能失去生命,或者身处战争、重大灾害等极端场景,完全没有条件用其他方式立遗嘱的状态。普通生病住院,哪怕做了一个大手术,只要意识清醒、能说话能写字,就不算危急情况。实践中法院审查得非常严,光嘴上说“当时情况很危急”没用,得有医院出具的危重病情诊断证明、抢救记录、病危通知书这些客观证据来佐证。北京就曾经判过这样一个案子,当事人说父亲病危时立了口头遗嘱,但医院病历显示父亲当时意识完全清醒,没有任何病危记录,法院直接驳回了诉讼请求。

其次,见证人的要求也很高。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而且这两个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跟他们有利害关系。什么叫有利害关系?就是跟继承人之间有近亲属关系、有共同的债权债务、有共同经营的利益等等。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老人当着几个子女或者亲戚的面说了房子给谁,这些人在场听着,但这些人恰恰就是利害关系人,不能当见证人。徐州鼓楼法院判过一个案子,儿子说父亲生前口头表示房子归他,有三个亲戚可以作证,但法院认为即使证人说的属实,这个口头表示也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要件,因为不是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的,驳回了儿子的请求。

第三,就算老人确实是在危急情况下说的,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也可能失效。法律明确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那个口头遗嘱就无效了。实务中法院会看,老人在说完口头遗嘱之后到去世之前,有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去立书面遗嘱。如果有,但老人没有去立,那之前的口头遗嘱就作废了。徐州那个案子里,法院就特别指出,汪某某在订立口头遗嘱后距离去世尚有足够多的时间,完全可以立书面或者录音遗嘱,但他没有立,所以口头遗嘱无效。有的老人病危时说了,后来转危为安出院了,在家休养了半年才去世,这半年里完全有条件立书面遗嘱,口头遗嘱自然也就失效了。

第四,还有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问题:老人在家庭聚会、日常聊天时随口说的“以后房子给你”,这根本不算口头遗嘱,连危急情况这个前提都不满足。锦州太和区法院就明确过,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或者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时候才可以订立,平时随口说的不算数。实务中还有当事人拿着老人去世前的一段手机录音来主张继承,但录音里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也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同样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