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老人去世后房屋被洪水冲毁,11万补偿款归谁?法院判同居扶养人分得40%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被继承人生前与妻子离婚,两个女儿由前妻抚养。离婚后,被继承人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共同修建了案涉房屋。被继承人生病期间由该女子照料,去世后丧葬事宜也由该女子操办,两个女儿均未参与。被继承人去世后未留遗嘱。数年后,该房屋因洪水被冲毁,获得补偿款11万余元。被继承人的女儿主张作为法定继承人全额取得补偿款,该女子则主张自己长期扶养被继承人,应分得相应份额。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其去世后作为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两个女儿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该女子与被继承人同居约二十年,尽了全部扶养照顾义务,并主持丧葬事宜,符合“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法定情形。法院最终酌定:两个女儿与该女子按30∶30∶40的比例分配补偿款。次女自愿将其份额让渡给母亲和姐姐后,最终补偿款按前妻15%、长女45%、扶养人40%的比例分配。

 

刘颖新律师提示:同居伴侣在法律上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但如果同居期间对另一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主张分得遗产时,需要提供长期共同生活、支付医疗费用、日常照料、操办丧葬事宜等证据。建议同居伴侣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继承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提醒:老年“搭伙不领证”存在法律风险,若希望保障伴侣的权益,建议通过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提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