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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后,其晚辈直系血亲能否代位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被继承人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写明名下房产由长子继承。但长子在老父亲生前对其长期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老父亲生病住院期间,长子从未探望,医疗费用也未分担。老父亲去世后,长子的子女主张代位继承爷爷的房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提出异议。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子对被继承人完全不履行赡养义务,其行为构成遗弃,依法丧失继承权。长子的子女不得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但长子的子女中如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法院最终判决长子的子女不能代位继承,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分给适当遗产。

刘颖新律师提示:代位继承以被代位人生前享有继承权为前提。如果被代位人因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等行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法律同时规定,如果该晚辈直系血亲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可以适当分给遗产。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兼顾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