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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较多者可分得适当遗产,遗产管理人制度保障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被继承人系孤寡老人,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亦无其他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长期由三位邻居共同照料,其中一位邻居每天隔天探望,一位邻居负责雇佣护工并处理医疗事务,另一位邻居协助日常起居。被继承人去世后,丧葬事宜也由三位邻居操办。被继承人名下留有一处房产,因无继承人主张权利,三位邻居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以便妥善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符合“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位邻居虽非法定继承人,但长期对被继承人进行生活照料、医疗陪护和丧葬操办,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因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三位邻居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最终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和保管遗产,三位邻居的扶养付出将在遗产分配中依法予以考虑。

 

刘颖新律师提示:对孤寡老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依法分得适当遗产。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以保障遗产得到妥善保管和公平分配。建议实际扶养人注意保留长期照料、支付费用、操办丧葬等证据,以便在遗产处理中主张自身权益。遗产管理人制度既保障了无人继承遗产的有序管理,也为扶养付出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