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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谁来管、怎么管、有何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对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管理人职责(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未尽职责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实务提示:房产价值高、继承人多、存在债务时,建议尽早推选或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明确管理与处分权限;管理人不是所有权人,最终仍应将遗产交付给合法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