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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留份"制度:哪些继承人可以主张必要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适用要点:①主体须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常见于残疾、重病、年迈且无收入、无社保、无其他生活依靠的继承人;②数额由法院根据遗产总额、该继承人的生活需要与当地生活水平酌定,一般以保障基本生活为限;③遗嘱侵害必留份的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按遗嘱执行。注意区分"必留份"与"应继份":前者是法定最低保障,后者是法定继承中的份额。实务提示:主张必留份的应提交残疾证、病历、劳动能力鉴定、无收入与低保材料;立遗嘱人若想兼顾其他子女,可在遗嘱中主动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预留份额,减少被部分否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