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效力与"不再优先"的规则变化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公证遗嘱曾长期被认为效力最高,《继承法》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删去该规定,只保留"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公证遗嘱仍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公证机构对立遗嘱人的身份、意思表示、行为能力进行了核实,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法院一般予以采信;但它不再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如果其后订立了一份形式合法的自书或打印遗嘱,以后者为准。实务提示:办理公证遗嘱后若需变更,无需先撤销公证,直接另立合法遗嘱即可,但要注意保存订立时间的证据;主张在后自书遗嘱有效的,应证明其形式要件完备并做笔迹鉴定,避免因"无法确认真实性"而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