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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并存,以哪一份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两处变化需要注意:一是《民法典》取消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二是遗嘱人可以通过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如立遗嘱把房屋给长子,后又将房屋过户给次子,视为撤回该部分遗嘱)。但形式上不合法、无效的遗嘱不因时间在后而优先,应先排除无效遗嘱,再在有效遗嘱中比较先后。实务提示:主张以后立遗嘱为准的,应证明其形式合法(见证人、签名、日期齐全)与订立时间;对时间存疑的可申请笔迹鉴定或调取订立时的录音录像;涉及公证遗嘱的,可向公证机构调取公证卷宗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