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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冲突时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取消了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确立了“时间在后优先”的统一规则。广州张氏兄弟案中,父亲生前留下3份自书遗嘱、2份打印遗嘱,法院依据“最后一份合法遗嘱优先”原则,采纳2024年打印遗嘱。北京王大爷通过录像遗嘱将房产留给长期照料的女儿,尽管儿子持有2018年公证遗嘱,法院仍依据“时间优先”原则判定录像遗嘱有效。需注意以下要点:第一,各份遗嘱均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效的遗嘱不能作为“最后一份遗嘱”的依据;第二,后订立的遗嘱必须明确表示对前遗嘱的变更或撤销;第三,被继承人可随时撤销或变更遗嘱,但需以符合法定形式的方式作出。公证遗嘱虽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公证机构对遗嘱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仍具公信力。